(2015)成郫行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康凤群与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政府公平街道办事处行政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郫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凤群,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政府公平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成郫行初字第42号原告康凤群,女,195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温江区。被告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政府公平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法定代表人张雪松,职务主任。委托代理人巫江,四川英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康凤群与被告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政府公平街道办事处行政其他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传票传唤,原告康凤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原告康凤群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康凤群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赵 波人民陪审员 李丽萍人民陪审员 刘思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小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