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法民初字第016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杨均土地承包经营户与左其周土地经营户,左其奎土地承包经营户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左其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左其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左其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余江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法民初字第01655号原告杨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代表人杨均,女,196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委托代理人胡正平(特别授权),男,1954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左其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代表人左其周,男,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其他身份信息不详。被告左其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代表人左其奎,男,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其他身份信息不详。被告左其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代表人左其平,男,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其他身份信息不详。被告余江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代表人余江明,男,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其他身份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与被告左其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左其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左其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余江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杨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缴纳),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 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何孟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