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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民初字第8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赵正全与巴楚县泰昌棉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正全,巴楚县泰昌棉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民初字第814号原告赵正全,男,197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新疆喀什地区。委托代理人韩刚强,新疆驼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巴楚县泰昌棉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浙滇,该公司董事长。住址巴楚县巴楚县英吾斯塘乡。原告赵正全诉被告巴楚县泰昌棉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正全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正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23元,减半收取711.5元,由原告赵正全承担。代理审判员 伍 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廖良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