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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荣法民初字第01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李美林(个体工商户)与华蓥市洪友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中伟西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美林,华蓥市洪友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中伟西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殷贤军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法民初字第01243号原告:李美林,男,1980年10月16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梁富明,男,1987年2月17日生,汉族。被告:华蓥市洪友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华蓥市红星西路爱民路31号。法定代表人:余洪兵。被告:中伟西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江北区建新路三村8号9-2。法定代表人:黄仁全。被告:殷贤军,男,1963年11月13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美林与被告华蓥市洪友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中伟西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殷贤军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美林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美林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美林撤回对被告华蓥市洪友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中伟西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殷贤军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预收379元,实收379元,此款由原告李美林负担。审 判 长 邬 霞人民陪审员 梁 宇人民陪审员 钟历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易江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