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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即商初字第6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青岛即墨市信义电线厂与青岛通广瑞丰商贸有限公司、通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即墨市信义电线厂,青岛通广瑞丰商贸有限公司,通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即商初字第693号原告青岛即墨市信义电线厂,住所地即墨市经济开发区张家烟霞村。法定代表人兰民世,该厂经理。委托代理人孙绍兵、刘立菲,山东齐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通广瑞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鹤山路805号。法定代表人蓝恭强,该公司经理。被告通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环保产业园辉恒路36号。法定代表人高思光,该公司经理。本院受理原告青岛即墨市信义电线厂与被告青岛通广瑞丰商贸有限公司、通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1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青岛即墨市信义电线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26元,减半收取66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红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小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