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05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重庆钜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重庆山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钜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重庆山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5197号原告重庆钜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井口村下大湾社,组织机构代码69121654-7。法定代表人魏有奎,重庆钜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执行董事。被告重庆山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健康路82号,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韩旗,职务不详。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重庆钜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山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经本院通知交纳案件受理费后七日内未向本院预交,也未申请减、缓、免,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罗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龙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