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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民初字第05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重庆钜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重庆山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钜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重庆山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5197号原告重庆钜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井口村下大湾社,组织机构代码69121654-7。法定代表人魏有奎,重庆钜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执行董事。被告重庆山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健康路82号,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韩旗,职务不详。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重庆钜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山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经本院通知交纳案件受理费后七日内未向本院预交,也未申请减、缓、免,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罗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龙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