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邵中刑执字第4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436号夏立新减刑案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夏立新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邵中刑执字第436号罪犯夏立新,男,1975年12月12日出生于湖南省邵阳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现在湖南省邵阳监狱服刑。本院于二O一三年四月二十一日作出(2013)邵中刑一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夏立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原判决时缴纳八万元)。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5月9日交付执行,刑期至2022年3月3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邵阳监狱于二O一五年五月四日提出减刑建议,并将减刑案卷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于二0一五年五月十八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湖南省邵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驻狱检察员胡兴勇、孙江峰出庭行使法律监督职责,执行机关湖南省邵阳监狱指派夏立新潭出席法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夏立新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有悔改表现。湖南省邵阳监狱根据罪犯夏立新的改造表现及奖励情况,提出对其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夏立新在服刑改造期间的上述表现,有罪犯夏立新的悔罪书,执行机关为其所建立的罪犯考核台帐、奖惩审批表、减刑评议书、审核表、检察建议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夏立新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其无正当理由不执行财刑,对其减刑应予从严掌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夏立新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1年7月3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姚 云审 判 员 朱一泓审 判 员 朱海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黄筱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