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二初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汪秀珍与杜春花、蓝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秀珍,杜春花,蓝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安民二初字第156号原告汪秀珍。被告杜春花。被告蓝乔(兰乔)。原告汪秀珍诉被告杜春花、蓝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熙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汪秀珍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杜春花、蓝乔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杜春花于2015年1月26日在原告处借去现金5万元用于生意周转,写下借条一张。后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该笔欠款。因蓝乔和杜春花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俩被告共同归还借款本金5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杜春花、蓝乔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6日,被告杜春花向原告汪秀珍借款50000元并写下借条一张,借条载明:“借条今借到汪秀珍现金计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经借人:杜春花2015.1.26”。后被告杜春花未按约定归还借款,故原告诉至法院。另查明,被告蓝乔与被告杜春花系夫妻关系,俩人于2003年2月9日登记结婚。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原件一张、俩被告的结婚证复印件及原告的陈述予以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被告杜春花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写下借条,其借贷事实清楚,双方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被告杜春花未按约定归还借款本金实属违约。因被告杜春花、蓝乔属夫妻关系,该借款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俩夫妻共同归还借款本金50000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杜春花、蓝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共同归还原告汪秀珍借款本金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杜春花、蓝乔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律文书生效后,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期限是从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二年内)代理审判员 张熙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郭丽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