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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法执字第2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白鲁平与周竹青、郭明志、张丽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鲁平,周竹青,郭明志,张丽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法执字第247号申请执行人:白鲁平,男,汉族,平原县。被执行人:周竹青,男,汉族,济南市。被执行人:郭明志,女,汉族,济南市。被执行人:张丽丽,女,汉族,济南市。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字第16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郭明志在银行的存款至平原县人民法院指定账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 周 琨审判员 : 刘 强审判员 :张金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胜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