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法执字第2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白鲁平与周竹青、郭明志、张丽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鲁平,周竹青,郭明志,张丽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法执字第247号申请执行人:白鲁平,男,汉族,平原县。被执行人:周竹青,男,汉族,济南市。被执行人:郭明志,女,汉族,济南市。被执行人:张丽丽,女,汉族,济南市。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字第16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郭明志在银行的存款至平原县人民法院指定账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 周 琨审判员 : 刘 强审判员 :张金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胜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