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法民初字第016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余某与代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代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法民初字第01645号原告余某,女,1974年8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秦仕杰,丰都县包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代某,男,1976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与被告代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某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余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谭 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隆应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