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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法民初字第016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余某与代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代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法民初字第01645号原告余某,女,1974年8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秦仕杰,丰都县包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代某,男,1976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与被告代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某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余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谭 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隆应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