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民初字第1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张良与周光、成都好风科技有限公司、四川天府瑞兴实业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良,成都好风科技有限公司,周光,四川天府瑞兴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民初字第1301号原告张良,男,汉族,1964年5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被告成都好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法定代表人周必经。被告周光,男,汉族,1957年4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郫县。被告四川天府瑞兴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原告张良因与被告成都好风科技有限公司、周光、四川天府瑞兴实业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在起诉过程中,原告张良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唐云国代理审判员 李 俊人民陪审员 曹 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罗晓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