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东行审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13
案件名称
金华市国土资源局与金华金三角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金华市国土资源局,金华金三角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金东行审字第58号申请执行人金华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金华市双龙南街818号。法定代表人楼东江,局长。被执行人金华金三角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金东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吴礼良,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金华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1月29日作出的金土资(金东)罚(2015)开3号《金华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金华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月5日对金华金三角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占用土地行为予以立案调查。该局查明:2013年10月初,金华金三角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在金东区孝顺镇上明堂村、塘里村、金三村金山大道地段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动工建设。该地段为孝顺镇上明堂村、塘里村、金三村集体土地,地块四至:东至企业、南至道路、西至道路、北至企业。经现场勘测,总用地面积6928平方米,其土地类别为耕地、裸地、果园、水田,在金东区孝顺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用途为有条件建设区、允许建设区、限制建设区。金华市国土资源局认为,金华金三角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行为。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金华金三角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将非法占用的6928平方米土地退还给上明堂村、塘里村、金三村集体经济组织。2、没收金华金三角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在非法占用6928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履行方式和期限:对责令退还土地的行政处罚决定,限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履行;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5年1月29日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2015年4月29日,金华市国土资源局向被执行人发出履行催告书,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金华市国土资源局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金华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金土资(金东)罚(2015)开3号《金华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金华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金土资(金东)罚(2015)开3号《金华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由金华市金东区孝顺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章 敏代理审判员 荆笑言人民陪审员 曹春其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钱 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