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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一中执字第4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06

案件名称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诉上海金巢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行政非诉)一案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金巢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沪一中执字第448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代理人王雪红,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封平,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上海金巢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二○一四年十二月五日作出的第2120140468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执行人上海金巢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时足额缴纳2013年2月至2014年1月期间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共计人民币342,756.58元,且经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后仍未缴纳,故对被执行人作出按欠缴数额的一倍处以罚款,共计人民币342,756.58元。被执行人收到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后,在法定期间内,既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也不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故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经审查后于2015年4月30日作出(2015)沪一中非执字第10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第2120140468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本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相关财产线索。为此,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鉴于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无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第2120140468号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方 敏代理审判员  姚立俊代理审判员  张国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秦 嵘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