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梁民初字第019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原告朱全会与被告曹文芳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全会,曹文芳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梁民初字第01906号原告朱全会,男,汉族,1980年4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被告曹文芳,女,汉族,1983年6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原告朱全会与被告曹文芳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曹文芳价值50000元的财产或冻结同额银行存款。担保人贾卫东自愿用其名下车牌号为豫A7GQ**的大众牌轿车一辆为原告保全作担保。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保全并提供担保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为公平审理此案,对担保人的担保物一并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曹文芳价值50000元的财产或冻结同额银行存款。二、查封担保人贾卫东名下车牌号为豫A7GQ**的大众牌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杨建辉审 判 员 窦玉巧助理审判员 隋 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孟文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