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立二民申字第000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杨永新与宋成伟居间合同纠纷案件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朝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杨永新,宋成伟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立二民申字第0007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永新。委托代理人杨德武,男,1945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建平县叶柏寿街道长春街平房****号。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宋成伟。委托代理人王文旭,辽宁森盛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永新与宋成伟因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建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4日作出(2011)建叶民初字第02951号民事判决。杨永新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9月10日作出(2014)朝民二终字第00636号民事判决。杨永新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杨永新申请再审称,1、在宋成伟与潘首相的合同履行过程中,申请人一直为双方进行居间活动,才使双方建立信任合作愉快。2、第二份合同是第一份合同的延续和补充,应按总量计算报酬。本院认为,居间人的报酬请求权的成立源于其为该笔合同付出的努力。一二审法院认定杨永新促成了宋成伟与潘首相的第一次合同,并且该合同已经履行完毕。而宋成伟与潘首相的第二次合同是双方自行签订的,杨永新没有进行居间活动。在本院审查期间杨永新未提供新证据证明自己在第二份合同中也进行了居间活动,因此,一二审法院对杨永新认为应按两次合同完成的工作量支付居间报酬的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综上,杨永新的再审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杨永新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文沅代理审判员 倪敬海代理审判员 蔡兴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尚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