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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开民初字第008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赵新荣与徐银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新荣,徐银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开民初字第00894号原告赵新荣,居民。委托代理人宋华波,江苏名典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戴号,江苏名典律师事务所。被告徐银,居民。本院受理原告赵新荣诉被告徐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立案受理后,原告赵新荣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徐银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新荣撤回对被告徐银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肖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