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开民初字第008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赵新荣与徐银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新荣,徐银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开民初字第00894号原告赵新荣,居民。委托代理人宋华波,江苏名典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戴号,江苏名典律师事务所。被告徐银,居民。本院受理原告赵新荣诉被告徐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立案受理后,原告赵新荣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徐银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新荣撤回对被告徐银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肖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