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玉商初字第14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赵义根与赵帼敏、叶雪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义根,赵帼敏,叶雪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玉商初字第1435号原告:赵义根。被告:赵帼敏。被告:叶雪琴。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义根与被告赵帼敏、叶雪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义根经本院通知未交纳诉讼费,也未申请缓交,故本院按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叶开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许秀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