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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玉商初字第14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赵义根与赵帼敏、叶雪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义根,赵帼敏,叶雪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玉商初字第1435号原告:赵义根。被告:赵帼敏。被告:叶雪琴。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义根与被告赵帼敏、叶雪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义根经本院通知未交纳诉讼费,也未申请缓交,故本院按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叶开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许秀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