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湖德新民初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王小兵与倪吉祥、曹金娣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兵,倪吉祥,曹金娣,倪继红,倪嘉彬,李嘉豪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德新民初字第184号原告:王小兵。委托代理人:薄信卿、姚建生,湖州市双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倪吉祥。被告:曹金娣。被告:倪继红。被告:倪嘉彬。被告:李嘉豪。法定代理人:倪继红,系其母亲。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小兵与被告倪吉祥、被告曹金娣、被告倪某、被告倪嘉彬、被告李嘉豪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以进一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倪吉祥、被告曹金娣、被告倪某、被告倪嘉彬、被告李嘉豪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小兵撤回对被告倪吉祥、被告曹金娣、被告倪某、被告倪嘉彬、被告李嘉豪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40元,由原告王小兵负担。审 判 员 沈怡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钱春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