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清连法刑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刘某敏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连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敏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清连法刑初字第71号公诉机关连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敏,男,高中文化,无业,广东省连州市人。2014年11月12日因涉嫌赌博被连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执行逮捕;同月16日被取保候审。连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连检诉刑诉(2015)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敏犯赌博罪,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连州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冯文辉、被告人刘某敏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敏于2013年10月至2014年11月11日期间,通过采用“香港地下六合彩”的形式,以手机通话或收发短信等方式,多次收受邝某、胡某成、杨某泉、罗某明、陈某华、骆某升、禤某映等人的投注,进行赌博,从中牟利,涉案赌资累计达人民币8万余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敏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并没有提出异议,并有被告人刘某敏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到案经过、抓获经过,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邝某、胡某成、杨某泉、罗某明、陈某华、骆某升、禤某映等人的证言及辩认笔录,“六合彩”投注的记录单据,被告人刘某敏手机《通话清单》,被告人刘某敏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敏以营利为目的,收受他人非法“六合彩”投注,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连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敏犯赌博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认定。连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敏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量刑意见,理由充分,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刘某敏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敏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交纳,上缴国库。)二、没收被告人刘某敏的作案工具黑色中兴手机一台,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陶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莫舒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重大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和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