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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执字第6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梨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孟家岭信用社与杨永、何成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梨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孟家岭信用社,杨永,何成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执字第600号申请执行人:梨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孟家岭信用社。代表人:侯丽娟,主任。被执行人:杨永,男,197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被执行人:何成玉,男,1963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本院在执行梨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孟家岭信用社与杨永、何成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撤销了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梨民二初字第56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苏海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齐知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