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执字第6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梨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孟家岭信用社与杨永、何成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梨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孟家岭信用社,杨永,何成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执字第600号申请执行人:梨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孟家岭信用社。代表人:侯丽娟,主任。被执行人:杨永,男,197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被执行人:何成玉,男,1963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本院在执行梨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孟家岭信用社与杨永、何成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撤销了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梨民二初字第56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苏海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齐知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