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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法席民初字第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韩远扬与王绕林相邻采光、日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远扬,王绕林

案由

相邻采光、日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法席民初字第0001号原告韩远扬。委托代理人孙风成,江苏大业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绕林。委托代理人张登福,阜宁县东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韩远扬诉被告王绕林相邻采光、日照纠纷一案中,原告韩远扬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韩远扬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600元(原告已预交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韩远扬负担。审 判 长  陶文花审 判 员  丁 迅人民陪审员  胡宝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高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