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法席民初字第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韩远扬与王绕林相邻采光、日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远扬,王绕林
案由
相邻采光、日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法席民初字第0001号原告韩远扬。委托代理人孙风成,江苏大业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绕林。委托代理人张登福,阜宁县东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韩远扬诉被告王绕林相邻采光、日照纠纷一案中,原告韩远扬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韩远扬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600元(原告已预交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韩远扬负担。审 判 长 陶文花审 判 员 丁 迅人民陪审员 胡宝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高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