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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香法民二初字第7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李中革与诺天源(中国)贸易有限公司、广州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珠海华发商都分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中革,诺天源(中国)贸易有限公司,广州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珠海华发商都分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民二初字第767号原告:李中革,男,汉族,住址: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身份证号码:×××1033。被告:诺天源(中国)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哈维.卡米尔(HARVEYKAMIL)。被告:广州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珠海华发商都分店,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韩卫众。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中革诉被告诺天源(中国)贸易有限公司、广州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珠海华发商都分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中革分别于2015年5月13日及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诺天源(中国)贸易有限公司及被告广州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珠海华发商都分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中革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诺天源(中国)贸易有限公司、广州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珠海华发商都分店的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中革撤回对被告诺天源(中国)贸易有限公司、广州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珠海华发商都分店的起诉。本案案件减半收取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李中革承担。审判员  曾海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茵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