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湘法民一初字第5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曾某某与葛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某,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湘法民一初字第544号原告曾某某,女,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住湖南省湘乡市棋梓镇。委托代理人易浩民,湘乡市龙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葛某,男,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住湖南省湘乡市泉塘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某与被告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某某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葛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某某撤回对被告葛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曾某某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蒋丛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宋喜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