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罗执字第4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吴佳成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罗执字第434-2号申请执行人吴佳成。被执行人司茂全。被执行人周玉东。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临罗民一初字第257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22日向被执行人周玉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周玉东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周玉东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周玉东所有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牛海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晁海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