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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一初字第00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刘祥才与李桂芝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李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00102号原告:刘某甲,男,1970年5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李某,女,1971年7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原告刘某甲与被告李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甲诉称:原告刘某甲与被告李某经人介绍认识,1994年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一女,名刘某丙,1995年1月6日出生,一子名刘洋,1996年12月6日出生。由于原、被告缺乏了解、性格不和,双方多次发生矛盾。被告李某自2002年10月30日外出后,一直分居至今,已无和好可能。原告刘某甲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本院,依法要求抚养非婚生子刘洋,不要求被告李某支付抚养费。原告刘某甲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1、刘某甲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各1份,据以表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其家庭成员情况;2、临泉县艾亭镇刘大营村民委员会证明1份,据以表明原、被告同居后生育子女情况,并分居多年的事实;3、原告刘某甲之子刘洋的笔录1份,据以表明刘洋愿意与原告刘某甲共同生活;4、证人刘某乙、解某的证言各1份,据以表明被告李某于2000年外出后,就与原告刘某甲分居,儿子刘洋与原告刘某甲共同生活的事实。被告李某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某甲与被告李某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后生育一女,名刘某丙,1995年1月6日出生,一子名刘洋,1996年12月6日出生,现在临泉县第一中学学习,随原告一起生活。刘洋亦表示愿意随原告刘某甲一起生活。上述事实,有本院认定的原告提供的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甲与被告李某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同居生活,其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可自行解除。双方非婚生子刘洋现随原告刘某甲一起生活,刘洋亦表示愿意随原告刘某甲一起生活,原告刘某甲要求抚养非婚生子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非婚生子刘洋由原告刘某甲抚养。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刘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董秀云代理审判员  陈建军人民陪审员  王松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家宇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教育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二)项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