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贾民初字第07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王旭与薛玉芳、王成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旭,薛玉芳,王成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贾民初字第0763号原告王旭。被告薛玉芳。被告王成喜。委托代理人孙平。原告王旭诉被告薛玉芳、王成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2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旭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旭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80元,减半收取134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640元,由原告王旭负担。审 判 长  蒋新建代理审判员  王亚东人民陪审员  刘 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权雪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