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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执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马国礼与郭勇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拉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国礼,郭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执字第202号申请人马国礼,男,现住拉萨市城关区。被申请人郭勇,男,现住址不详。我院受理的申请人马国礼与被执行人郭勇合同纠纷一案的(2014)城民一初字第5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本案标的353275元已经执行到位250000元,申请人自愿放弃53275元,未执行到位标的50000元。双方就未执行到位的标的50000元达成执行和解,申请人马国礼同意被执行人郭勇于2016年5月1日之前支付该款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我院作出的(2014)城民一初字第54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二、如执行和解到期后被执行人郭勇未主动履行,申请人马国礼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案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运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高振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