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禹执字第3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4
案件名称
齐增云与尹延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增云,尹延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禹执字第359号申请执行人齐增云,男,1962年出生,汉族,住禹城市。被执行人尹延辉,男,1956年出生,汉族,住禹城市。申请执行人齐增云与被执行人尹延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该案(2014)禹民初字第329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尹延辉在你单位账户存款人民币90000元。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姚 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廉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