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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陈执恢字第000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李继祥与赵周权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继祥,赵同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陈执恢字第00073号申请执行人李继祥,男,汉族,个体业主,住凤翔县。被执行人赵同新,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钓渭镇。本院在执行李继祥与赵周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06)陈民一初字第118号民事判决书,查明本案执行标的为3608元。其中应支付的赔偿款2728元,索款损失155元,案件受理费475元,执行费250元。后被执行人赵周权于2013年农历正月13日死亡,后本院依法变更其父赵同新为本案被执行人,经查赵同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通过司法救助程序,交付给申请执行人李继祥涉案款3000元。申请执行人李继祥领款后同意案结事了,待被执行人赵同新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收回救助款3000元,存入救助账户。本案执行至此,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6)陈民一初字第1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武军审判员  陈安民审判员  邰掌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田迎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