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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崇民一(民)初字第25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张学德与李先顺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学德,李先顺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一(民)初字第2512号原告张学德,男,1951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崇明县陈家镇裕丰村XXX号。被告李先顺,男,1979年4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学德诉被告李先顺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案外自行达成协议为由,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学德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江磊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