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民一(民)初字第25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张学德与李先顺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学德,李先顺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一(民)初字第2512号原告张学德,男,1951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崇明县陈家镇裕丰村XXX号。被告李先顺,男,1979年4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学德诉被告李先顺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案外自行达成协议为由,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学德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江磊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