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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陕行初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高居平与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居平,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陕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陕行初字第54号原告高居平,女,生于1963年2月17日,汉族,住三门峡市。被告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亢哲楠,区长。原告高居平诉被告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已立案受理,并依法通知原告高居平缴纳诉讼费用。原告高居平接到本院缴纳案件诉讼费用通知后,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未缴纳诉讼费用,亦未向本院提交减缓免诉讼费用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介 震审 判 员  王丽明人民陪审员  韩凤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徐 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