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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获民初字第8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刘学新诉刘福海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学新,刘福海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获民初字第806号原告刘学新,农民。被告刘福海(又名刘云喜),农民。本院于2015年5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学新诉被告刘福海相邻关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学新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刘福海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学新申请撤回对被告刘福海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学新撤回对被告刘福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学新承担。审判员  史献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桑伟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