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获民初字第8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刘学新诉刘福海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学新,刘福海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获民初字第806号原告刘学新,农民。被告刘福海(又名刘云喜),农民。本院于2015年5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学新诉被告刘福海相邻关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学新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刘福海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学新申请撤回对被告刘福海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学新撤回对被告刘福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学新承担。审判员 史献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桑伟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