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塘民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李木英与赵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某某,赵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塘民保字第17号申请人:李某某,女,汉族,1951年9月8日生。被申请人:赵某,男,汉族,1982年07月27日生。申请人李某某与被申请人赵某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人李某某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扣押被申请人赵某小轿车一辆,现申请人李某某提供现金5万元作为担保。经审查,肇事车辆的所有人是被申请人赵某。本院认为,申请人李某某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或扣押被申请人赵某所有的小轿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娟(此页无正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