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将民初字第4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胡治林与张玲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将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将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治林,张玲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将民初字第495号原告胡治林,男,汉族,住福建省将乐县。被告张玲芝,女,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胡治林诉被告张玲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胡治林于2015年5月8日以双方已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治林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治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62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81元,诉讼保全费人民币1270元,合计人民币2851元,由原告胡治林负担。审判员 全 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钟木兰附相关法律条款: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