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香刑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张某甲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香刑初字第14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甲,出生于黑龙江省肇东市,户籍地黑龙江省肇东市,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8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哈尔滨市香坊区看守所。辩护人李莉,黑龙江强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以哈香检诉一刑诉(2014)5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及其辩护人李莉到庭参加诉讼。经公诉人建议并经本院同意,检察机关于同年3月10日对本案进行补充侦查,同年4月9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本院。本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2月31日8时许,被告人张某甲从外面回到其和女友陈某某的租住地哈尔滨市香坊区六顺街35号1单元203室时,遇被害人张某某(男,23岁)从室内出来,两人在楼道内发生口角,张某甲用木棍打中张某某头部一下,造成张某某头皮创、蛛网膜下腔出血、头皮下血肿、左颞骨骨折、硬膜外血肿、脑挫裂伤、硬膜下积液、颅底骨折、左侧脑脊液耳漏、左侧面神经损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张某某头部损伤构成重伤二级、九级残。经侦查,被告人张某甲于2014年8月16日在哈尔滨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甲犯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予以处罚。被告人张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并表示自愿认罪。其辩护人提出张某甲的行为符合为了避免自己的人身受到损害,抢下砖头将张某某打伤超过了明显的必要限度的防卫过当条件,其行为构成防卫过当,应依法减轻处罚;张某某的行为是本案的起因,具有过错,应当减轻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张某甲系初犯,无前科劣迹,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悔罪表现,应对其从轻处罚;其家属积极代其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请求对张某甲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31日8时许,被告人张某甲从外面回到其和女友陈某某的租住地哈尔滨市香坊区六顺街35号1单元203室时,遇被害人张某某(男,23岁)从室内出来,两人在楼道内因言语不和发生口角,继而双方厮打在一起,张某甲用木棍击打张某某头部一下,造成张某某头皮创、蛛网膜下腔出血、头皮下血肿、左颞骨骨折、硬膜外血肿、脑挫裂伤、硬膜下积液、颅底骨折、左侧脑脊液耳漏、左侧面神经损伤,经法医鉴定张某某头部损伤构成重伤二级、九级残。在双方厮打过程中,张某某造成张某甲右手第五掌骨远端骨折,经法医鉴定构成轻伤二级,十级残。张某甲于2014年8月16日在哈尔滨市被公安机关抓获。本案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张某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现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张某甲家属代其赔偿了张某某经济损失,双方均对对方的行为予以谅解。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证明案件侦破情况。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证实其被张某甲用木棍打伤的事实。3、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实张某甲与张某某在房门外争吵的事实。4、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书证明张某某头部损伤构成重伤二级、九级残。5、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供认上述犯罪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提出的适用法律意见正确,应予采纳。其辩护人提出被害人具有过错,张某甲的行为构成防卫过当,应予减轻处罚的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支持,其余意见客观,应予采纳。张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系坦白,可对其从轻处罚;其家属代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姜锐夫人民陪审员 詹珊珊人民陪审员 林 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玺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