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10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孟××与苗××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times,苗×&times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宁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1088号原告孟××。被告苗××。本院在审理原告孟××与被告苗××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孟××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苗××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孟××要求撤回对被告苗××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之行为,原告孟××的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撤回对被告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孟××承担。审判员 王殿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晓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