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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市商初字第10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陈志法与济南三药草经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志法,济南三药草经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市商初字第1020-1号原告陈志法,男,1986年2月2日生,汉族,无业,住泰安市被告济南三药草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志法与被告济南三药草经贸有限公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志法于2015年5月20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济南三药草经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志法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志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5元,由原告陈志法负担。审判员  姜光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