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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恩施中立终字第000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谭朝魁与长安福特汽车有限公司、来凤县卓泰汽车配件销售有限公司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恩施中立终字第000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长安福特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鸳鸯镇长福西路1号。法定代表人徐留平,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谭朝魁。原审被告来凤县卓泰汽车配件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来凤县翔凤镇油码头路10号。法定代表人杨天峻,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黄煜。原审被告吉林省华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东南湖大路3999号。上诉人长安福特汽车有限公司因与谭朝魁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来凤县人民法院(2014)鄂来凤民初字第0127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为:谭朝魁与来凤县卓泰汽车配件销售有限公司、黄煜、长安福特汽车有限公司、吉林省华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之间的合同履行地是湖北省来凤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来凤县人民法院对于本案有管辖权。因此,长安福特汽车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驳回长安福特汽车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长安福特汽车有限公司不服一审裁定,上诉至本院,认为其与谭朝魁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谭朝魁将其列为共同被告,系滥用诉权的行为,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一般管辖原则,由被告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6日,谭朝魁以来凤县卓泰汽车配件销售有限公司、黄煜、长安福特汽车有限公司、吉林省华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为被告向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确认被告将用于实验、检测的汽车以正常市场售价销售给原告的行为无效;2、四被告共同退还原告购车款273800.00元,赔偿谭朝魁经济损失29303.01元,合计303103.1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谭朝魁诉称的事实和理由:2013年2月,来凤县卓泰汽车配件销售有限公司向黄煜购买了两台长安福特汽车有限公司(原长安福特马自达汽车有限公司)2012年11月生产的福特翼虎牌KUGA多用途乘用车,尔后来凤县卓泰汽车配件销售有限公司将其中一台卖给谭朝魁,型号为CAF6450A43,发动机型号为CAF488WQ2,发动机号为CA00137,车架号(车辆识别号码)为LVSHJCAC8CE102179,购车款为273800.00元。2014年1月9日,吉林省华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为谭朝魁开具发票代码为12202132706号,发票号码为00040309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张,发票注明该车价税合计267800.00元,谭朝魁又缴纳车辆和购置税22888.00元,缴纳保险6415.10元,合计人民币303103.10元。谭朝魁购买该车后,该车出现车胎破裂、挡风玻璃透水、车漆脱落、后门升降杆断裂、汽油泵坏死等质量问题,谭朝魁即向来凤县卓泰汽车配件销售有限公司提出退车、退款,未果。谭朝魁即到长安福特汽车有限公司湖北恩施4S店要求包修、包换,但该4S店查询其工作系统后显示,该车不在长安福特汽车有限公司的包修范围,属于长安福特汽车有限公司用于实验的车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能以正常汽车销售价格进入汽车销售市场。综上,被告将用于实验、检测的汽车以正常市场销售价销售给谭朝魁,明显属于欺诈行为,应当依法认定其行为无效,同时应当赔偿谭朝魁的经济损失,遂向来凤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支持。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长安福特汽车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不应适用合同纠纷的管辖规定确定管辖法院,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本案由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管辖,遂请求来凤县人民法院将本案移送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中,原审被告之一来凤县卓泰汽车配件销售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湖北省来凤县,故来凤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一百七十一条、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审判长 段 涛审判员 彭东洋审判员 马红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宋九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