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法民三初字第1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陈志光与蔡建波、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志光,蔡建波,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州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法民三初字第1207号原告陈志光。被告蔡建波。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州支公司,住所地青州市海岱中路2766号。本院审理原告陈志光诉被告蔡建波、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以与被告方自行和解为由而于2015年5月20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方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方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双方自行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志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诉讼保全费820元,均由原告陈志光负担。审 判 长 张兴华人民陪审员 孙广才人民陪审员 李红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潘照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