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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民终字第01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上诉人高某某与上诉人王某甲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某某,王某甲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民终字第0110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某某。委托代理人李爱兰,长治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委托代理人成建华,长治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甲。法定代理人桑某某。委托代理人马丽芳,山西诚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高某某、王某甲因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一案,不服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2012)城民重字第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成建华、李爱兰,上诉人王某甲的法定代理人桑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马丽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本案为离婚后财产纠纷。上诉人高某某和上诉人王某甲诉争的长治市城区桃花街160号院房屋一套,该房建房手续登记在王某甲的父亲王某乙名下,王某乙现已死亡,其妻子即继承人之一张某某健在,该套房屋的处理涉及张某某的利益。张某某于原审提出了参加诉讼的申请。原审没有查清王某乙的继承人情况并予以追加,遗漏了当事人,属于程序违法。经本院审委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2012)城民重字第4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张国刚代理审判员  董新宇代理审判员  李国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慧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