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赵德与被王红霞、董凡红、姬小华民间借贷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德,王红霞,董凡红,姬小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执保字第6号申请人赵德,男,汉族,。被申请人王红霞,女,汉族。被申请人董凡红,女,汉族,。被申请人姬小华,女,汉族。申请人赵德与被申请人王红霞、董凡红、姬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与2015年5月21日书面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王红霞名下的甘JF37**号本田牌小车1辆予以保全,原告已向本院提供相应价值的财产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确保案件审结后得以顺利执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适用意见)》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或扣押被申请人王红霞名下的甘JF37**号本田牌小车1辆,限制该车辆办理转移、过户、抵押等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姚建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