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尖法执字第1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张秋月与双鸭山市新世纪商厦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秋月,双鸭山市新世纪商厦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尖法执字第127-1号申请执行人张秋月,身份证号230502196303100720,女,196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星之舟家园B座21-5。被执行人双鸭山市新世纪商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新兴大街新世纪大厦。法定代表人张德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扬,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张秋月申请执行双鸭山市新世纪商厦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已将执行款全部给付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此案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尖商初字第18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海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轩美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