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初字第9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原告李翔与被告南京陆军指挥学院、郑捷、刘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翔,刘丰,郑捷,南京陆军指挥学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初字第974号原告李翔,男,1976年1月31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金丽,江苏衡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丰,男,1988年2月1日生,汉族。被告郑捷,男,1976年10月30日生,汉族。被告南京陆军指挥学院,住所地本区龙盘路一号。法定代表人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翔与被告刘丰、郑捷、南京陆军指挥学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翔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翔申请撤诉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3元,由原告方负担。代理审判员 潘玉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书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