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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民初字第6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卞洪亮诉沈丘县付井镇王周庄村民委员会、第三人石杰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卞洪亮,沈丘县付井镇王周庄村民委员会,石杰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沈民初字第699号原告卞洪亮,男,汉族。被告沈丘县付井镇王周庄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文灿,主任。第三人石杰,男,汉族。原告卞洪亮诉被告沈丘县付井镇王周庄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王周庄村委会)、第三人石杰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超宇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卞洪亮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沈丘县付井镇王周庄村民委员会的法定代表人王文灿、第三人石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卞洪亮诉称:原告卞洪亮自置有开沟机器,2012年3月份经第三人石杰介绍为被告村内安装路灯(线)��沟。原告共为被告打路灯线沟50供,同年5月份竣工,被告未付相关款项。后经结算,被告尚欠款为2100元,由第三人石杰出具了欠打沟款清单一份,第三人承诺由其负责将上述款项要回后给付原告。但至今,被告所欠的款项分文未付。要求被告和第三人连带支付原告劳动报酬2100元。被告沈丘县付井镇王周庄村民委员会、第三人石杰均未作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沈丘县付井镇所辖各个村委会村内安装路灯,卞洪亮自置有开沟机器,由其为各个村委会村内打路灯线沟。2012年3月开始施工,完工后,除王周庄村委会等5个村委会未付款外,其他村委会打沟款均已结清。其中卞洪亮为王周庄村委会打路灯线沟50供,计款2100元,当时王周庄村委会未付款。2012年6月,石杰出具各村欠打沟款清单。后王周庄村委会一直未支付,而引起纠纷。另查明,石杰系沈丘县付井镇���民政府副镇长,当时负责、协调沈丘县付井镇各个村委会村内安装路灯工作。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交的欠款清单、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原告卞洪亮按照被告王周庄村委会的要求为其打路灯线沟,完成工作,交付了工作成果,被告王周庄村委会应支付原告报酬。被告王周庄村委会支付原告报酬应为2100元,由第三人石杰出具的欠打沟款清单为凭,本院予以认定。第三人石杰的行为系履行职务行为,其民事责任应由被告王周庄委会承担。原告卞洪亮要求被告王周庄村委会支付报酬2100元的诉讼请求不违法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第三人石杰与被告连带支付劳动报酬2100元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王周庄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第三人石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是对���抗辩权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沈丘县付井镇王周庄村民委员会支付原告卞洪亮人民币2100元,待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沈丘县付井镇王周庄村民委员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王 超 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李夏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