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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启开民初字第009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杨冲与朱三毛一般人格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冲,朱三毛

案由

一般人格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启开民初字第00957号原告杨冲。被告朱三毛。本院受理原告杨冲与被告朱三毛一般人格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冲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80元,依法减半收取7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杨冲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国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赛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