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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陇执字第0028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武换平与严向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陇执字第00288-1号申请执行人武换平,男,生于1967年5月27日。被执行人严向军,男,生于1981年12月28日。武换平与严向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2014)陇民初字第0051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严向军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严向军限期给付申请人武换平案件款人民币81081.04元,但被执行人严向军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陕C03708**号大中型拖拉机归严向军所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注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执行人严向军所有的陕C03708**号大中型拖拉机;二、被执行人严向军负责保管被扣押的财产。在扣押期间内,被执行人严向军可以使用被扣押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严向军的过错造成被扣押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扣押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扣押的财产,不得对被扣押的财产设定权利担保,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扣押期限为两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建峰审判员  王建敏审判员  李 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小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