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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执字第11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贾中政与宋军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中政,宋军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安执字第1116-2号申请执行人贾中政。被执行人宋军强。本院于2014年11月3日作出的(2014)安执字第1116号执行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宋军强或其妻马爱青的银行存款316.99元,现因法定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实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宋军强或其妻马爱青银行存款316.99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跃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玉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