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执字第11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贾中政与宋军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中政,宋军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安执字第1116-2号申请执行人贾中政。被执行人宋军强。本院于2014年11月3日作出的(2014)安执字第1116号执行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宋军强或其妻马爱青的银行存款316.99元,现因法定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实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宋军强或其妻马爱青银行存款316.99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跃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玉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