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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黄刑初字第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李建军、杨某甲挪用资金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军,杨某甲

案由

挪用资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台黄刑初字第200号公诉机关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建军,台州市隆鑫长途客运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住台州市黄岩区。2014年8月4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经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台州市黄岩区看守所。辩护人池君,浙江东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杨某甲,原台州市隆鑫长途客运有限公司财务,住台州市黄岩区。2014年8月4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未羁押),同日转为取保候审。辩护人陶丽君,浙江中英律师事务所律师。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以台黄检刑诉(2015)1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建军、杨某甲犯挪用资金罪,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雅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建军及其辩护人池君、被告人杨某甲及台州市黄岩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辩护人陶丽君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8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李建军利用自己担任台州市隆鑫长途客运有限公司总经理的便利条件,与妻子被告人杨某甲,以被告人杨某甲向公司借款、被告人李建军签字同意的方式,挪用公司资金归个人使用,从2008年9月28日至2013年8月2日,累计挪用公司资金7915.5711万元,归还了6795.2903万元,现尚有1120.28万元无法归还。此外,被告人李建军以自己直接借款的方式挪用公司资金归个人使用,从2010年3月30日至2013年8月13日,累计挪用公司资金301.937676万元,归还了225.8万元,截止2013年8月13日,被告人李建军仍有76.1377万元无法归还。上述挪用的资金用于归还因公司改制购买股份产生的欠款、归还上述欠款产生的欠款及购买旅游车用于营运等。另查明,2014年8月4日,被告人李建军、杨某甲先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建军、杨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林某、彭某、张某甲、王某、周某亦、杨某乙、杨某丙、张某乙、虞某、鲍某、童某的证言,借款借条,公司营业执照、任命书、工资发放清单、公司工商登记、公司章程,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从银行调取的借款申请书、借款合同、借款凭证、放款通知书、公司流动资金贷款清单、贷款转存凭证、还款凭证、现金支票、收贷收息凭证、对账单、二被告人的银行账户明细,民事判决书、仲裁裁决书,公安机关关于二被告人到案经过的情况说明、自首意见书及二被告人的身份证明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建军身为台州市隆鑫长途客运有限公司总经理,与人结伙,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挪用公司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被告人杨某甲与李建军合谋,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挪用公司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挪用资金罪,依法均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建军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李建军有投案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其系公司的大股东,挪用的资金里大部分是其本人的,且系初犯等从轻辩护意见,经查,与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依法对被告人李建军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甲的辩护人关于该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有投案自首情节,又系初犯等从轻辩护意见,经查,与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依法对被告人杨某甲予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挪用的资金,依法应予追缴,返还给被害单位。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建军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4日起至2020年8月3日止)。二、被告人杨某甲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三、被告人李建军、杨某甲挪用的资金人民币一千一百二十万二千八百元;被告人李建军挪用的资金人民币七十六万一千三百七十七元,应予追缴,均返还给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马可大人民陪审员  王学富人民陪审员  张菊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季飞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