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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建刑初字第2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谢某甲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甲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杭建刑初字第255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某甲,农民。因本案于2015年5月7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同月1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以建检公诉刑诉(2015)2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甲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建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5月6日19时22分许,被告人谢某甲醉酒后(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0.2mg/100ml)驾驶浙A×××××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沪瑞线320KM+200M路段时,被民警查获。被告人谢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谢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清单、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谢某乙的证言,现场呼气酒精含量测试结果、乙醇检验报告,现场笔录及查获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谢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具体情节,可对被告人谢某甲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谢某甲犯危险驾驶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何世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盛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