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萝法民三初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广州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杨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杨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萝法民三初字第15-2号原告:广州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向云。委托代理人:滕亚迪,住河南省鄢陵县,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陈德军,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杨烽,住广州市天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杨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许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广州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麦景昌人民陪审员 钟秋霞人民陪审员 黄远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庄 臻 来自